旺福A個管

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(A)各區-居家服務/喘息服務及復能派案原則

109.07.03編制
新北市私立旺福居家長照機構  
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(A)各區-居家服務/喘息服務及復能派案原則

前言
  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精神核心,以符合服務使用之個案最佳利益及服務需求為宗旨,依循長照服務法及長照服務人員工作倫理,故明訂以下各項守則以遵守之。

壹、派案
一、案家期望:
1.對於接案之服務個案/案家,給予充足之服務資訊,以個案/案家之服務選擇意願優先(包含案家指定之B/C單位/ 特殊要求/ …等媒合資源)。
  • 單位合適性:
1.接案單位服務人力及服務量有一定品質及標準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需求。
2.接案單位服務提供之即時性/可近性高優先。
3.舊案或出院準備個案以原B/C單位為優先。
三、當月未照會過單位:
1.派案採公平輪派,以當月未輪派之B/C單位優先派案。
四、符合前各項之原則,本單位亦得派案與自身之服務提供單位。

贰、改派或停派個案
一、採記點方式,依下列事項列入記點:
1.接案之B/C單位,經3次以上,無法在照會後2個工作天內回覆,或7個工作天內無故或無法提供服務,記點1點。
2.B/C單位評鑑不合格者,將直接予以停派或是改派其他B單位,經評鑑合格後始派案,但仍記點1點。
3.如合作之B/C單位服務品質不佳或是違背服務原則(經本單位查訪之事實證明,依事實情節大小),得直接改派或是停派,情節小者,記點1點,情節重大者,記點2點,並記錄服務異常狀況。
4.6個月內累計超過2點(含)者,跳過派案輪續2次。
5.6個月內累計超過5點(含)者,停止派案2個月。
6.6個月內累計超過10點(含)者,完全停止派案並次年終止合作關係。
二、以下事項不列入記點:
1.因原服務之B/C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,例:人員離職,人力無法調度,將直接予以停派或是改派其他B/C單位,不列入記點。
2.如因個案本身原故轉換單位或是停止服務(包含搬離原服務區域,個案身分資格轉變) 不列入記點。
三、B/C單位申覆方式:
1.B/C單位對記點事項如有不服,於本單位通知日起算15日內向A單位申復。
2.接到申復後,則邀請出席區域定期會議,或致電至本單位A主管,提出解決方案及共同討論並達共識。